新华财经北京9月5日电(记者董道勇)近年来,税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推出系列企业注销便利化举措,畅通经营主体退出渠道,然而有不法分子利用注销登记的便利,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隐瞒关键事实等手段厦门股票配资,快速完成注销登记,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9月5日,税务部门集中曝光2起“逃逸式”注销偷税案件,这也是税务部门首次对此种类型案件进行集中披露。其中,经查,上海悟瀚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21年至2023年经营期间,隐匿出口应征税货物销售收入2.57亿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3983.74万元。为掩盖违法事实,该公司于2023年申请办理了注销。2024年,税务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撤销上海悟瀚进出口有限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并恢复税务登记。202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8262.4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莒南县宇飞食品有限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经营期间,通过账外经营、隐匿收入的方式少缴增值税税款205.15万元,对员工入股分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0.86万元。为掩盖违法事实,该公司于2021年申请办理了注销。2024年,税务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撤销莒南县宇飞食品有限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并恢复税务登记。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66.0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第六条第十三款规定也明确,企业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
临沂大学商学院副院长、教授吴作凤指出,企业试图以“注销登记”切断责任链条,实则是对税法的严重误读。个别企业“注销就能躲责”的侥幸心理,恰恰暴露了对税收法治的认知缺陷。法律的刚性在于,任何通过“虚假”注销、“逃逸式”注销等手段规避追责的行为,最终都会因资金流向可溯、违法痕迹可查而被戳破,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专家表示,从税法本质看,偷税行为的核心是“逃避缴纳税款”,其行为一旦成立,即构成对国家税收的侵害。税收违法行为的追责不以企业主体存续为前提,“注销”绝非逃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这意味着,企业正常退出市场的前提,是依法如实履行纳税义务,合法合规完成注销登记。
“税务部门公布的这两起案件,都是企业隐匿所得偷逃税款,没有完成纳税义务就企图通过注销来逃避纳税责任,最终都被依法恢复登记,从而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指出,“逃逸式”注销偷税行为危害极大,是一种恶意、严重的偷逃税款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任何试图通过注销“换壳逃责”的行为,最终都将付出高昂的法律代价。
葛玉御表示,面对利用“逃逸式”注销企图逃避缴纳税款的不法行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强化协同治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将有效震慑违法分子,也有助于建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税收营商环境。
税务部门对违规注销行为的依法查处,也明确向社会传递出:诚信纳税不是“选择题”厦门股票配资,而是每个经营主体的“必修课”;合规经营不是发展的“束缚”,而是行稳致远的“护身符”。从长远看,唯有坚守合规经营、诚信纳税,才能积累市场信誉,赢得合作伙伴信任,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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